從業人員工資總額指本單位在報告期內(季度或年度)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從業人員的勞動報酬總額。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是在崗職工工資總額、勞務派遣人員工資總額和其他從業人員工資總額之和。
工資總額指稅前工資,包括單位從個人工資中直接為其代扣或代繳的房費、水費、電費、住房公積金和社會保險基金個人繳納部分等。
工資總額不論是計入成本的還是不計入成本的,不論是以貨幣形式支付的還是以實物形式支付的,均應列入工資總額的計算范圍,工資總額是會計科目的實發數,是借方發生額。
工資總額統計要遵循“實際發放”原則。以工資發放時間為統計,比如年終獎,有單位在12月份發放了,當年的年報表應納入統計;有單位雖然在12月份有發放計劃,但并沒有實際支付,而是在次年1月份才發放,當年的年報表就不能納入統計,而應該在次年統計。又如2018年12月的工資在2019年1月10日才發放,就統計在2019年的一季,2019年的一季的工資總額統計的數據是2018年12月、2019年1月和2019年2月發放的工資,一季度還可能有2018年的年終獎和2019年春節的開門利是等。
工資總額不包括以下項目:
⑴根據國務院發布的有關規定頒發的發明創造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以及支付給運動員、教練員的獎金。
⑵有關勞動保險和職工福利方面的各項費用。職工保險福利費用包括醫療衛生費、職工死亡喪葬費及撫恤費、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文體宣傳費、集體福利事業設施費和集體福利事業補貼、探親路費、計劃生育補貼、冬季取暖補貼、防暑降溫費、嬰幼兒補貼(即托兒補助)、“六一”兒童節給職工的獨生子女補貼、工作服洗補費、獻血員營養補助及其他保險福利費。
⑶勞動保護的各種支出。具體有:工作服、手套等勞動保護用品,解毒劑、清涼飲料,以及按照國務院一九六三年七月十九日勞動部等七單位規定的范圍對接觸有毒物質、矽塵作業、放射線作業和潛水、沉箱作業、高溫作業等五類工種所享受的由勞動保護費開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⑷有關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待遇的各項支出。
⑸支付給外單位一次性勞務人員的稿費、講課費及其他專門工作報酬。
⑹出差伙食補助費、誤餐補助、調動工作的旅費和安家費。
⑺對自帶工具、牲畜來企業工作的從業人員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補償費用。
⑻實行租賃經營單位的承租人的風險性補償收入。
⑼對購買本企業股票和債券的職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紅)和利息。
⑽企業一次性支付的工傷醫療補助金、傷殘就業補助金、生活補助費、經濟補償金、賠償金或違約金,買斷工齡支付給職工的費用。
⑾支付給家庭工人的加工費和按加工訂貨辦法支付給承包單位的發包費用。
⑿由單位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以及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工傷保險。
⒀支付給參加企業勞動的在校學生的補貼。
⒁因錄用臨時工而在工資以外向提供勞動力單位支付的手續費和管理費。
⒂計劃生育獨生子女補貼。